蒲城商标变更的途径有哪些

联系我们

  • 渭南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蒲城商标变更的途径有哪些

蒲城商标变更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渭南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4 08:35:53

工商局经多方努力争取,于近日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授权开展渭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这意味着全市将可设置商标注册申请窗口,代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此窗口将设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拟于3月份受理业务。届时,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不必像原来那样往返北京去商标局或者找商标代理机构,直接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即可。

这样,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注册,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是工商部门简政放权、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一项新举措。近年来,全市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推动商标战略实施,商标申请量每年均以万件速度递增,2016年商标申请量达15316件,为历史最高值,新注册有效商标为9372件,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58657件,同比增长18.1%。

累计指导商标国际注册235件,占全省注册总量的57.9%。我市设立商标注册申请窗口,将有利于减少商标注册代理环节、缩短注册时间,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引导商标注册及驰、著名商标认定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更好促进我市品牌经济发展。

窗口设立后,主要负责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还要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跟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统计数字,2016年,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3014件(一件商标到多个国家申请),同比增长29.8%,在联盟中排名第五位。年度申请量首次超过3000件,排名首次进入前五位。截至2016年底,中国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已达22270件。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注册的商标。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商标国际注册。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渭南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办理途径: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渭南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需要缴纳的规费: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至2017年4月1日调整为每件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申请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商标查询,以免被驳回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商标申请查询是关键,可交由我司免费帮您查询,给您专业的建议再去申请。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渭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版权所有:渭南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