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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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专利申请

华亭专利申请

渭南商标注册公司为您介绍专利申请的优缺点:

专利申请的优点: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侵权;

3、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专利申请的缺点:

凡事有利必有弊,专利申请的缺点在于申请的过程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在专利申请工作中,不管是企业和个人都需要经过长期繁杂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等,不仅要根据技术成果撰写专利,还需要关注专利申请的每一个环节。

如果是自行申请发明专利,你将会有长达1年多的时间需要不时的关注,稍有疏忽,一切白忙活。个人还好,专利申请的单位还是相对较少,往往只有1-2件;企业如有技术研发部门,则往往都是量化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工作更为繁杂,建议找代理机构委托专利代理申请。

购买专利的优点:方便·快捷

购买专利没有申请专利那么繁杂的流程,也没有那么长的周期。

购买专利的缺点:专利权的绝对独占

不论是自行买专利还是通过代理机构买专利,都是属于将专利权从专利发明申请人手中做专利权转让变更,受专利变更者在专利的独占上无法绝对独占。

申请专利和买专利到底哪个更划算?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单纯为了技术保护,建议申请专利,用申请专利获得技术的独占权利;如果为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加分等使用,建议企业买专利。周期短、办理快,需求对接更加有效。 

对于个人而言,申请专利还是买专利就更好判断了。个人有发明创造成果,可根据技术成果的领域、技术含量等按类别申请专利,一方面增加资深资产,一方面可在以后需要专利的时候有专利资源。

咱们知道,想要创业就需要注册公司。而注册公司后则需要报税,但是许多企业老总欠缺财税常识,在公司注册后并没有挑选报税,其实这样是不正确的,公司注册后不报税的结果是非常严峻的。那么公司注册后不报税会有哪些结果呢?对此,就由注册公司为您解说。  

公司做账报税是税务局规则的,依据税务局规则,企业不按税务局的规则时限交税申报的,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00元以上的罚款,假如超期更长的,将还会加收滞纳金;对于情节严峻的,税务机关将依据情节严峻程度,处以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  

并且,企业接连3个月不到税务挂号机关交税申报的,税务挂号机关将对该企业的税务挂号证给于刊出的处理。当税务挂号证被税务局注销之后将不或许再被恢复,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证照都会因为税务挂号证的刊出而相继报废。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曾经接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D有限公司冒充银联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举报。检查总队迅速行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D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POS机等载体上使用“银联”标识,并且D公司以“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签发的授权书系伪造。检查总队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点争议: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机关,二是D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银联商标的合理使用?最终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无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商品商标。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办案机构还认为,D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银联商标的行为。业界目前对何为商标合理使用仍有诸多不同看法,“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将“使用出于善意”作为侵权认定考虑的要素。另外,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列举了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同时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是恶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课题组认为,针对服务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难点,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着手,切实加大服务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标法》为核心,各行业法为保障的服务商标保护法律体系。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那样有一个实在使用的载体,调查时难以确定具体对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服务质量没有法定标准,形式多样,对不同服务对象或在不同时间段,服务不可能完全一样。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论通过广告使用还是在服务场所指示,或是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物品上指示,关键在于服务商标使用的效果。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的现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强商标立法以外,还应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行业法结合起来。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务商标行政保护程序规范。

1.完善罚款制度。设立最低数额,适当提高最高限额,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2.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经营额。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一些独特的民间组织在各行业中属于权威性机构,可以及时应当事人或法院请求提供专家性意见,尤其像国际协会这样已树立权威的组织,其提供的专家性意见可直接为法院判定民事赔偿提供有效帮助。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培育民间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形成有形的数据,使违法经营额计算更加公正、客观。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价值更加突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全面规制当前的违法行为。课题组认为,应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中。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完善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使服务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相互支持,改变目前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或无法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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